江汉大学关于印发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基金

发布者:彭璐发布时间:2019-05-28浏览次数:1818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汉大学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培育基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汉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机构培育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汉大学

2019527


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校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理论和应用研究,加速产出一批高层次科研项目,增强我校承担国家高层次科研项目的能力,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特设立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项目培育基金计划(以下简称项目培育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培育计划选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对接国家计划,服务重大需求,立足高水平学术成果和区域发展需求,紧密围绕“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项目培育计划本着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动态管理、打造一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项目培育计划培育目标:通过专项资助,凝聚方向、打造团队、完善研究,争取承接国家级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国家级重点项目,包括江汉大学以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承接的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其他单项到账经费30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或单项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等。

(二)国家级一般项目,包括江汉大学主持承接的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或单项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等。

第五条  项目培育计划培育措施

(一)国家级重点项目培育计划,按学科给予不同的资助,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研究经费5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研究经费20万元,资助周期为4年。

(二)国家级一般项目培育计划,按学科给予不同的资助,自然科学类每项资助研究经费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每项资助研究经费3万元,资助周期为3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培育计划须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国家级重点项目培育计划

1.负责人具有正高级职称,我校在编在岗教师或者以江汉大学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外聘教授;

2.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实际工作;

3.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过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的任意一类项目;

4.具有一支成员稳定、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

5.近五年,科研团队围绕同一研究领域,在SCI一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SCI二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5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10%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30%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学术期刊上(不包含论文集)发表被EI收录6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

6.具有突出的研究特色和研发前景,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

7.满足培育目标项目申报的其他基本条件。

(二)国家级一般项目培育计划

1.负责人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者副高以上职称,我校在编在岗教师;

2.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丰富的科研经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拼搏、奉献的工作精神;

3.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具有一支相对稳定和完整的科研团队;

5.近五年,科研团队围绕同一研究领域,在SCI一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SCI二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30%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学术期刊上(不包含论文集)发表被EI收录3篇及以上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

6.满足培育目标项目申报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七条  在研国家级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同级项目负责人申请本项目培育计划。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填报项目培育计划申请书,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九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实事求是,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推荐意见。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进行申报,如多个学院(科研机构)合作申报的,则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条  科学研究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培育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培育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培育计划按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学研究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研究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要保证项目培育计划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配合工作;

(三)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的资助经费划拨、重点项目培育计划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负责人须提交报告,报科学研究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学研究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国家级重点项目培育计划负责人需根据学校安排,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度报告、中期报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十六条  项目培育计划结题时,应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十七条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培育计划到期后,科学研究处负责对项目培育计划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为合格的标准:培育周期内负责人获批培育目标或上一级项目。

第二十条  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培育周期内,负责人获批培育目标或上一级项目视为自动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获得项目培育计划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不得用作校内其他资助类项目的结题成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培育计划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参照《江汉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不配套、不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培育计划经费分批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50%;国家级重点项目培育计划按研究进度通过中期检查的再拨付资助总经费的20%;项目结题后,考核合格的项目,再拨付剩余经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的项目培育计划,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计发绩效支出,自然科学类项目按不超过资助经费20%核定绩效支出额度,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不超过资助经费30%核定绩效支出额度。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项目培育计划,项目结题后,两年内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用于后续项目研究或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项目培育计划,结余经费按要求退还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被中止或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培育计划,学校5年内不再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的校内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后立即中止项目,并收回所拨付经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培育基金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理论创新和应用研究以及成果转化,培育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争取在省部级科研成果获奖等级和数量方面有较大的突破,特设立江汉大学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培育基金计划(以下简称奖励培育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培育计划充分体现学校的宏观引领作用,选题要以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为导向,立足高水平学术成果和区域发展需求,紧密围绕“双一流”建设重点学科。

第三条  奖励培育计划本着依托专家、对标评议、择优立项、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奖励培育计划培育目标:通过专项资助,对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评审条件,凝练科研特色,整合科研成果,开展重点攻关,强化成果应用,争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包括: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以及其他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

第五条  奖励培育计划培育措施

(一)自然科学类奖励培育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30万元,资助周期为3年。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奖励培育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10万,资助周期为2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奖励培育计划负责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遵纪守法,遵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烈的事业心。

第七条  奖励培育计划负责人与研究团队须已取得以下成果:

(一)拟申报省部自然科学奖培育计划的基本条件:围绕同一重要科学发现开展研究,具有重大科学或实用价值,近五年在SCI源刊(2区及以上)或中文核心期刊(专业排名前10%)发表论文,或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学术专著8篇(部)。

(二)拟申报省部技术发明奖培育计划的基本条件: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国内外首创,近五年取得与本研究相关的3项以上发明专利,并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拟申报省部科技进步奖培育计划的基本条件: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或取得重要成果,并在我省应用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近五年取得与本研究相关的2项以上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四)拟申报省部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优秀调研成果奖培育奖励培育计划的基本条件:成果应为近两年完成,具有创新性,学术影响比较大。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必须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30%的期刊发表,或被SSCIA&HCI收录;成果形式为著作的(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其核心观点必须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且由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出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需获得副省级城市市级领导及以上的肯定性批示或被副省级城市局及以上级别政府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第八条  满足培育目标奖励申报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九条  同一成果只能申请培育一次,已获得相当于省部级奖的成果不得申报本奖励培育计划。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填报奖励培育计划申请书,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实事求是,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推荐意见。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进行申报,如多个学院(科研机构)合作申报的,则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科学研究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拟定培育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学校发文公布,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培育协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奖励培育计划按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学研究处、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实施、经费使用和项目结题;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要保证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配合工作;

(三)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的资助经费划拨、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学研究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

第十六条  奖励培育计划结题时,应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十七条 对未按协议积极组织奖励申报的,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学校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奖励培育计划到期后,科学研究处负责对奖励培育计划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九条  考核为优秀的标准:培育周期内负责人获得培育目标二等及以上等级成果奖励。

第二十条  考核为合格的标准:培育周期内负责人获得培育目标三等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未获得培育目标成果奖励的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培育周期内,负责人获得培育目标及以上级别成果奖励视为自动结题。

第二十三条  凡获得奖励培育计划资助的项目,其获得的成果奖励不得用作校内其他资助项目的结题成果;凡考核为合格的奖励培育计划资助项目,其获得的成果奖励不再享受校内科研成果配套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奖励培育计划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参照《江汉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不配套、不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五条  奖励培育计划经费分批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30%;完成奖励申报并经设奖部门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资助总经费的30%;项目结题后,考核优秀或合格的项目,再拨付剩余经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奖励培育计划,项目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计发放绩效支出,考核优秀的按不超过资助经费30%核定绩效支出额度,考核合格的按不超过资助经费15%核定绩效支出额度。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优秀或合格的奖励培育计划,项目结题两年内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用于后续项目研究或成果推广。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奖励培育计划,结余经费按要求退还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奖励培育计划,学校5年内不再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的校内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后立即中止项目,并收回所拨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组建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实现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特设立江汉大学科研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团队建设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是以一级学科或重点建设科研平台为依托,以学科负责人为领衔,以中青年学术骨干为主体,以项目为载体,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服务社会等活动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团队建设计划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学校审批、条件支持、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资助,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二章  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团队建设计划培育目标:通过专项资助,对标各级创新团队建设标准和申报条件,凝练科研特色,打造科研团队,围绕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开展攻关,争取入选教育部创新团队、湖北省自科基金创新群体、湖北省教育厅创新团队序列。

第五条  团队建设计划培育措施

(一)教育部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100万元,资助周期为4年。

(二)湖北省自科基金创新群体培育建设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20万元,资助周期为3年。

(三)湖北省教育厅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5万元,资助周期为2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团队建设计划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研究方向应体现国家需求,属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或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提高在争取国家科技重点计划(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竞争能力,提倡科研的超前研究,依托的项目应具有学科交叉性。

第七条  团队建设计划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一般应以重点科研基地(包括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为依托,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中应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八条  团队负责人应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一般应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团队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团队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团队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团队平均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近5年内团队核心成员在同一研究方向承担过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有2人以上获得过1项省部级三等及以上科技奖励,或有2名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获得者。

第十条  为保证团队建设质量,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团队建设计划负责人,最多可参与两个科研团队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已入选各级科研创新团队的负责人不得再申报同级创新团队建设计划。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填报团队建设计划申请书,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实事求是,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推荐意见。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进行申报,如多个学院(科研机构)合作申报的,则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  科学研究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培育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发文公布,与团队负责人签订团队建设协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团队建设计划按项管理,实行团队负责人负责制,科学研究处、团队负责人和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

(一)团队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

(二)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要保证项目成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配合工作;

(三)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的资助经费划拨、结题验收和教育部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中期检查的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团队应加强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建设期内至少应组织一次有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或者参加一次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八条  团队负责人不得更换,因各种原因,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科学研究处批准后,中止该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过程中,团队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教育部创新团队培育建设计划项目负责人需根据学校安排,提交中期检查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度报告、中期检查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二十条  团队建设计划结题时,应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团队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二十一条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团队,学校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团队建设计划到期后,科学研究处负责对团队建设计划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为优秀的标准:建设期内被认定为培育目标或上一级科研团队。

第二十四条  考核为合格的标准:

(一)教育部创新团队培育团队建设计划

建设期内,负责人及其成员以团队建设计划研究为基础,以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批国家科技重点计划(重大专项)等国家级重点项目1项,或发表T类论文(论文认定标准参照《江汉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下同)1篇,或在SCI一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5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20%的期刊发表5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

(二)湖北省自科基金创新群体培育团队建设计划

建设期内,负责人及其成员以团队建设计划研究为基础,以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批国家自科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或在SCI二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2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30%的期刊发表2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

(三)湖北省教育厅创新团队培育团队建设计划。

建设期内,负责人及其成员以团队建设计划研究为基础,以江汉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批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在SCI二区源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1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学科排位前30%的期刊发表1篇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周期内,团队获批培育目标或上一级创新团队视为自动结题。

第二十六条  未达到优秀和合格标准的均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凡获得团队建设计划资助的项目,其获得的项目、成果不得用作校内其他资助项目的结题成果;凡考核为合格的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其获得的项目、研究成果不再享受校内科研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团队建设计划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参照《江汉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不配套、不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第二十九条  团队建设计划经费分批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50%;教育部创新团队培育团队建设计划按研究进度通过中期检查的再拨付资助总经费的20%;项目结题后,考核优秀或者合格的项目,再拨付剩余经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条  考核优秀的团队建设计划,项目组可以按不超过资助经费20%额度从项目经费中计发绩效支出。

第三十一条  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团队建设计划,项目结题两年内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用于后续团队建设或项目研究。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团队建设计划,结余经费按要求退还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团队建设计划,学校5年内不再接受该项目负责人的校内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后立即中止项目,并收回所拨付经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机构培育建设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层次科研平台的建设,集聚和培养创新人才,提升服务社会能力,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特设立江汉大学高层次科研机构培育建设计划(以下简称机构建设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科研机构主要指依托单位为江汉大学的国家级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基地、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智库等科研机构。

第三条  机构建设计划采取立足基础、专家评审、学校审批、条件支持、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立项资助,实行项目化管理。

第二章  培育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  机构建设计划培育目标:通过专项资助,对标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机构建设标准和认定认证条件,通过协同、引进、融合校内外科研资源,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湖北、武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方向凝炼和结构布局,凝练科研特色,打造科研团队,争取通过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机构认定或认证。

第五条  机构建设计划培育措施

(一)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机构培育建设计划每项资助研究经费2400万元,资助周期为5年。

(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基地培育建设计划每项分别资助研究经费800万元、300万元,资助周期为4年。

(三)其他部委和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培育建设计划每项分别资助研究经费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资助周期为3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机构建设计划应以科研项目为依托,研究方向应体现国家、地方社会发展需求,属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或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提高在争取国家科技重点计划(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重大)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竞争能力,提倡科研的超前研究,依托的项目应具有学科交叉性。

第七条  机构建设计划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具备良好的申报基础、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一般国家级科研机构应以省部级科研机构为培育建设基础,省部级科研机构应以省级重点学科或市级、校级科研机构为培育建设基础,鼓励多个科研机构协同申报。

第八条  机构现有团队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中应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申报培育建设国家级科研机构应具有5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申报培育建设省部级科研机构应具有3个以上稳定的研究方向。

第九条  机构负责人应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有较强的学术影响力,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

第十条  机构团队核心成员人文社科一般不少于10人、理工科一般不少于15人,应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研机构建设质量,一个建设期内,同一个科研机构只能参与申报一项机构建设计划,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机构建设计划负责人。

第十二条  已通过认定的省部级科研机构不得再次申报培育建设本级科研机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机构负责人填报机构建设计划申请书,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实事求是,经本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推荐意见。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进行申报,如多个学院(科研机构)合作申报的,则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科学研究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校科学研究指导委员会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拟定项目培育建设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发文公布,与机构负责人签订高层次科研机构培育建设协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机构建设计划按项管理,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科学研究处、机构负责人及其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

(一)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

(二)机构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要保证机构团队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配合工作;

(三)科学研究处负责项目的资助经费划拨、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过程中,机构负责人需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度报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报告,或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的机构,学校将暂停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期限内,机构负责人不能履行实际职责的,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应提出更换机构负责人申请,报科学研究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机构建设计划结题时,应及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表。由机构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签署意见后报送科学研究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机构建设计划进度,由科学研究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分别进行期中和结题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机构建设计划考核评估采取量化办法,考核标准参照培育目标科研机构认证标准设定,主要从运行管理、目标与任务完成、团队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培育周期内科研机构获批培育目标或上一级科研机构,视为自动结题,该机构考核评估结果可直接认定为考核优秀。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评估等级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机构研究人员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考核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考核评估的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原则上以机构申请培育建设及各年度调整备案数据为准。在2个及以上科研机构兼职的研究人员,其科研成果按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划分归属,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纳入考核评估的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学术交流等,必须与科研机构确定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与任务密切相关,无关的不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构建设计划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前瞻性与自主创新性项目的研究费用、组织和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费用、改扩建实验室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参照《江汉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经费不配套、不计提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

第三十条  机构建设计划经费分批次下拨: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项目中期考核评估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再拨付资助总经费的40%;项目结题后,考核评估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再拨付剩余经费;中期或结题考核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中期或结题考核评估结论为优秀或良好的机构建设计划,项目组可以分别按不超过已拨资助经费德10%、5%额度从项目经费中计发绩效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结题考核评估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学校将根据该机构建设情况给予滚动支持。

第三十三条  结题考核评估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机构建设计划,结题两年内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用于后续机构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中期或结题考核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或被中止的机构建设计划,结余经费按要求退还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或被中止的机构建设计划,学校5年内不再接受该机构负责人的校内各类科研项目资助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