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制:中华法制文明的亮色

发布者:吴念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次数:2074

   中国古代的廉政法制建设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内容。自夏朝立国以来,廉政问题一直是统治者关注的焦点,被视为治国理政的保证。以古为鉴,可知兴替。总结和研究中国古代的廉政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惩贪之法成为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石。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铨选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历代惩贪之法辗转承袭,规范不断完备,量刑注意情节,其因革损益都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条件,着眼点都在于整饬吏治保证廉政。惩贪之法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成为廉政法制建设的基石。

  厚俸对养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成为廉政的辅助手段中国古代的俸禄制度,始于战国时期,是封建官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用以酬劳官吏治国理政劳绩的一种报酬。所谓“主卖官爵,臣卖智力”。以清朝为例,清朝官制沿袭明朝九品十八级之制,内外官员无论满汉均按官品发给俸禄。自一品到九品至未入流,共分10个等级,一品最高180两,二品155两,三品130两,四品105两,五品80两,六品60两,七品45两,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从九品及未入流只有31两。京官有俸银、禄米和恩俸,外官有俸银、“养廉银”,而无禄米。俸禄的厚薄与官吏的廉贪虽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廉政法制建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譬如俸薄的明朝,一些小官不得不借贪掠以救贫,这便是俸禄过薄所造成的。清朝正是从明朝教训中采取了“养廉银”和京官双俸的补救措施。与明朝的薄俸相反,汉唐宋三朝的俸禄较为优厚,相对而言贪官较明清为少。这里也体现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道理。由此可见厚俸对养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是廉政的辅助手段。

  国家的舆论导向和官员的个人道德、品格的修养也起到重要的作用。除制度保障外,国家的舆论导向和官员的个人道德、品格的修养也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廉政问题被看做事关国家兴亡和为政的根本。如同清朝的顺治皇帝在即位诏书中所说:“国之安危,全系官僚之贪廉。官若忠廉,则贤才向用,功绩获彰,庶务皆得其理,天下何患不治。官若奸贪,则贿赂肆行,庸恶幸进,功过冒赏,巨憝得以漏网,良善必至蒙冤,吏胥舞文,小民被害,政之紊乱,实由于此。”

  汉以后,在儒家思想主宰下对官员提倡正心修身,上不负君、下不负民的道德修养,以养成“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高尚情操,也确实出现了千古传诵的清官廉吏。例如,东汉时以不畏强权著称的强项令董宣,死时“唯见布被覆尸……有大麦数斛,敝车一乘”。光武帝十分感伤,赞曰“廉洁”。三国时,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为人称道的诸葛亮,在遗表中说:“臣死之日,不使内有余帛,外有赢财,以负陛下。”宋时,以清官著称的包拯离任时,当地以砚相送,但其严词谢绝,并明立家规:“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明代著名清官海瑞,卒时“葛帏敞籯,有寒士所不堪者,因泣下,醵金为敛”。清康熙时,于成龙官至河道总督,“死后,遗物唯故衣破靴,甕米数斛,盐豉数盎”。康熙曾钦赐于成龙“清官第一”“实天下廉吏第一”的称号。乾隆时,徐士林官至巡抚,死时“囊箧萧然,一无所有”。乾隆帝赞他为“良臣”,表示“切切含悲,不能自已”。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监察立法相当发达,监察组织也比较完善,但由于监察权直接附属于皇权,因此,监察机关及其成员只是专制君主安插在官僚体系中的“耳目之司”。监察机关权力的大小往往视专制君主的信任程度和主观好恶而定,不具有独立性,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一个官吏的升调或陟黜主要操纵于上级官僚机构,而与其实际政绩或社会评价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之下,权力之间的监督极易转化为一种权力之间的合谋,即通常所说的上下联手,官官相护,因此,中国古代惩治官吏腐败立法的完善并不能持续有效地遏制官吏贪赃枉法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吏治的清明也只能是一种短暂、一时的现象,而吏治的腐败则是长期、必然的现象。总之,君主专制制度既是腐败的制度根源,也是廉政建设最大的制度障碍。